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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1-05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非房产及建筑的固定资产500万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续至2027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季度超过30万,月度超过10万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7、向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8、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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